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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Woofun AI 消息,2026 年 6 月 18 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受理了一起極具象徵意義的民事訴訟,原告爲加密資產交易所 Bybit,被告則包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其下屬機構偵察總局以及臭名昭著的網絡黑客組織 Lazarus Group。
這一訴訟並非簡單的財產糾紛,而是針對 2025 年 2 月 21 日發生的特大盜幣事件所發起的法律反擊,旨在通過美國聯邦司法體系,對分散在全球鏈上的被盜資產實施凍結與追回。該案案號爲 1:26-cv-02173,正式名稱爲 Bybit Technology Limited v.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et al.,標誌着加密貨幣行業在應對國家級網絡攻擊時,正從單純的技術追蹤轉向複雜的法律工程博弈。
2025 年 2 月 21 日,Bybit 在進行一筆常規的以太坊冷錢包轉賬時遭遇精心策劃的攻擊,超過 40 萬枚 ETH 及相關質押資產被非法轉移,當時市場價值高達 15 億美元,這不僅是 Bybit 歷史上最嚴重的損失,也是整個加密貨幣行業迄今規模最大的單一盜幣事件之一。攻擊者並未直接破解 Bybit 的冷錢包私鑰,而是採取了更爲隱蔽的社會工程學手段,入侵了 Safe{Wallet}開發人員的設備,篡改交易界面並生成了一筆經過僞裝的惡意交易。當授權人員簽署時,他們看到的是一筆正常的轉賬請求,但底層代碼邏輯已被替換,導致資產流向攻擊者控制的地址。得手後,攻擊者迅速將鉅額資產拆分至大量錢包地址,並通過代幣兌換、跨鏈橋、混幣工具及多個交易平臺在多條區塊鏈之間進行復雜轉移。
儘管所有交易記錄均公開可查,但隨着資產不斷被拆分、轉換和跨鏈,其最終控制人身份及資金流向變得極難追蹤。五天後,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正式認定此次攻擊由朝鮮實施,並將相關網絡行爲體命名爲"TraderTraitor"。FBI 同時公佈了一批關聯地址,並緊急呼籲全球交易所、跨鏈橋、區塊鏈分析機構、DeFi 服務商及其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阻斷與這些地址相關的交易。至此,這起原本屬於企業安全事故的事件,被正式納入美國針對朝鮮國家支持型網絡攻擊、虛擬資產盜竊及制裁規避活動的執法框架之中。
在攻擊發生後的數月裏,Bybit 一方面全力處理用戶提現壓力和流動性危機,另一方面與區塊鏈分析機構、全球交易所、託管商及多國執法機關展開緊密合作,持續追蹤被盜資產的去向。截至其正式公佈訴訟時,通過行業協作已追回約 4,840 萬美元,另有約 3,050 萬美元在超過 28 家交易所和託管機構被成功凍結。
然而,僅憑鏈上追蹤和行業自願協作無法解決根本性的法律難題:誰有權要求平臺長期凍結資產?匿名錢包由誰實際控制?資產經過多次兌換和轉手後,Bybit 是否仍享有可執行的返還請求權?爲突破這些瓶頸,Bybit 於 2026 年 6 月 18 日以密封方式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密封期間,Bybit 優先申請緊急救濟,法院隨後簽發臨時限制令,並於 2026 年 7 月 30 日部分批准初步禁令,禁止相關匿名被告轉移、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已識別的涉案數字資產。直到 2026 年 8 月 6 日,部分案卷才被解封;8 月 7 日,Bybit 正式對外宣佈起訴朝鮮及 Lazarus Group,將這場幕後博弈推向公衆視野。
從表面看,一家註冊及運營均不在美國的加密資產交易所,前往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一個幾乎不可能出庭且難以執行判決的主權國家,似乎是一場戲劇性大於實用性的訴訟。但若深入分析其策略邏輯,Bybit 的真正目標並非僅僅獲得一紙針對朝鮮的賠償判決,而是構建一套圍繞數字資產追回的法律工程。Bybit 選擇援引《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RICO),將案件提交至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並將未知資金控制人列爲 John Doe 匿名被告,採取先密封起訴、申請資產保全再公開案件的程序安排,顯示出其意圖通過法律手段控制資產而非僅僅懲罰攻擊者。
普通盜竊或侵權訴訟往往聚焦於單次攻擊及其直接參與者,而直接攻擊者可能身處朝鮮,身份不明且在美國境內無可供執行的資產。相比之下,國家支持型虛擬資產盜竊通常是一條完整的產業鏈,涵蓋目標篩選、惡意代碼開發、錢包控制、資產拆分、跨鏈兌換、混幣處理、場外交易及法幣退出等環節,不同環節可能由不同主體完成。在這個鏈條中,真正有機會被找到、有賬戶可以凍結、有資產可以執行的,往往是後續資金轉移和洗錢網絡中的參與者。因此,Bybit 需要一種能夠穿透單次攻擊、覆蓋整個犯罪鏈條的法律框架,而 RICO 法案提供了這種可能性。
RICO 法案誕生於 1970 年,最初主要用於打擊美國黑手黨,旨在解決執法機關只能抓獲底層執行者卻難以觸及幕後指揮者的困境。該法案不再僅關注"某個人是否實施了某一次犯罪",而是追問是否存在一個持續運作的組織,不同參與者是否圍繞共同目的分工合作,以及一系列看似獨立的犯罪是否屬於該組織長期經營的一部分。在本案中,Bybit 試圖建立的法律敘事是:這並非一次偶發的黑客攻擊,而是朝鮮通過偵察總局、Lazarus Group 及相關協助者,持續實施網絡入侵、虛擬資產盜竊和資金清洗活動的一部分。
案件關注的對象由此從"誰實施了這次攻擊",擴大爲"誰參與經營或協助維持這套犯罪體系"。要讓這一敘事轉化爲有效的 RICO 主張,Bybit 必須圍繞幾個核心要件建立證據鏈。首先,需證明存在一個 RICO 意義上的"企業",即一羣爲了共同目的而持續協作的個人或實體,Bybit 需證明朝鮮、偵察總局、Lazarus Group 及相關協助者並非彼此孤立,而是一個圍繞盜竊和處置虛擬資產形成的組織網絡。
其次,需證明存在"犯罪活動模式",即一系列相互關聯並具有持續性的犯罪行爲,Bybit 不能只證明本次攻擊,還需說明它與其他網絡盜竊以及後續持續進行的欺詐、洗錢和資金轉移活動存在聯繫。再次,相關行爲必須屬於 RICO 列明的"前置犯罪",例如電信欺詐、洗錢以及特定計算機犯罪等。最後,還需證明有關被告參與了該犯罪企業的經營、管理或共謀。鏈上記錄雖能顯示資產流向,但僅憑錢包接收過被盜資產,並不能單獨證明控制人知曉資產來源或具有共同犯罪目的,RICO 要求法院進一步判斷地址背後是誰、其知道什麼,以及其在整個犯罪網絡中承擔的角色。
Woofun AI 整理數據顯示,RICO 法案爲 Bybit 帶來了顯著的追償優勢,但也伴隨着巨大的法律風險。其首要戰略價值在於將責任從直接攻擊者擴大到整個協助網絡。被盜資產最終實現價值,通常需經過中轉錢包、跨鏈和兌換服務、場外交易渠道、交易所、託管商及法幣出口。這些主體未必參與最初攻擊,但若明知資金來源仍持續協助轉移、隱藏或變現,就可能被納入 RICO 企業或 RICO 共謀的責任範圍。因此,RICO 真正威懾的對象並非朝鮮,而是位於朝鮮之外、依賴銀行賬戶、商業牌照和主流金融體系的協助者。
其次,民事 RICO 制度允許勝訴原告請求三倍損害賠償及合理律師費。以約 15 億美元的直接損失計算,理論賠償規模可能達到約 45 億美元。雖然理論金額不等於實際可執行金額,但三倍賠償顯著改變了外圍參與者的風險計算,使其面臨的法律後果遠超退回手續費或返還經手資金。第三,RICO 爲後續擴大被告範圍提供了法律框架。隨着訴訟推進,若某些地址背後的主體被確認,或證據顯示某些主體反覆參與拆分、兌換或清洗資金,Bybit 便可嘗試追加具名被告,並進一步主張其參與 RICO 企業或共謀。
然而,RICO 的域外適用面臨嚴峻挑戰。美國最高法院在 2023 年的 Yegiazaryan v. Smagin 案中明確,外國原告提起民事 RICO 訴訟,必須證明其遭受的是"美國境內損害"。損害發生地不能僅根據原告住所機械判斷,而應結合損害所涉及的權利、被告行爲的指向及其他具體情境綜合判斷。Bybit 必須回答:一家境外交易所在境外遭受的數字資產損失,爲何可被認定爲美國境內損害?
此外,RICO 依賴的電信欺詐、洗錢和計算機犯罪等前置犯罪,也需分別滿足美國法律有關域外適用的要求,Bybit 需將相關行爲與美國境內的計算機、通信、平臺、資產或損害建立足夠具體的聯繫。
Bybit 選擇華盛頓特區作爲訴訟地點,並非偶然,而是基於聯邦法院管轄權基礎與外國主權豁免法的複雜考量。表面上看,本案與美國的聯繫並不緊密,Bybit 非美國公司,被告均位於境外,攻擊行爲和財產損失也具有明顯境外因素。但 Bybit 提出的 RICO 及《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CFAA)等請求,直接建立在美國聯邦法律之上。一般而言,只要原告提出真實且非虛構的聯邦法主張,美國聯邦法院原則上可依據"聯邦問題管轄權"受理案件。
因此,RICO 和 CFAA 在本案中具有雙重作用:在實體上,它們構成追究有關主體責任的法律依據;在程序上,它們使案件成爲美國聯邦法爭議,爲進入美國聯邦法院提供事項管轄基礎。Bybit 選擇位於華盛頓特區的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首先與被告的特殊身份有關。本案被告包括朝鮮這一外國國家,以及被描述爲朝鮮國家機構的偵察總局。根據管轄地規則,針對外國國家或者外國國家政治分支提起的特定訴訟,在符合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規定的管轄條件前提下,可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
此外,該法院長期處理涉及外國主權、國家安全、國際制裁和外國國家資產等案件,對 FSIA 的管轄、送達、缺席審理及判決執行等問題積累了大量經驗。更重要的是,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司法部、FBI 總部以及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 OFAC 均位於華盛頓特區,美國政府此前已將朝鮮納入制裁體系,將偵察總局及 Lazarus Group 列入相關制裁範圍,並多次對朝鮮相關黑客活動採取刑事指控和資產追繳措施。FBI 還明確公開將 Bybit 被盜事件歸因於朝鮮,並公佈與此次攻擊有關的錢包地址,呼籲行業阻斷相關交易。這些行政歸因、制裁決定和執法行動雖不能代替 Bybit 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但能讓法院在一個相對成熟的國家安全與制裁背景下理解本案,而非將其視爲一起孤立的外國交易所與不明黑客之間的普通財產糾紛。
然而,選擇華盛頓並不能自動繞過外國主權豁免障礙。根據 FSIA,外國國家原則上享有主權豁免,只有案件符合明確法定例外情形,美國法院才能對其行使管轄權。朝鮮受到全面制裁、被美國列爲支持恐怖主義國家,並不意味着其在美國法院中喪失主權豁免。FSIA 確實規定了"國家支持恐怖主義例外",但該例外的典型適用對象是酷刑、法外殺害、劫持人質、航空器破壞,以及爲這些行爲提供實質支持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
Bybit 遭受的是數字資產和財產損失,並非該例外最典型的適用情形。商業活動例外同樣存在障礙,判斷一項行爲是否屬於商業活動,重點不在於其是否涉及具有經濟價值的資產,而在於外國國家實施該行爲時是否扮演了普通市場參與者的角色。國家情報機構組織黑客攻擊,通常更接近主權、軍事或者情報行爲,而不是普通市場主體從事的商業活動。被盜對象是價值巨大的 ETH,並不當然使黑客攻擊轉化爲商業活動。
非商業侵權例外通常要求相關侵權行爲和損害具備較強的美國境內連接,如果黑客攻擊、錢包控制及直接財產損失主要發生在美國境外,Bybit 就需要克服這一例外所包含的地域限制。因此,美國政府對朝鮮實施制裁以及 FBI 將此次攻擊歸因於朝鮮,可以強化 Bybit 的事實敘事,卻不能自動突破外國主權豁免。Bybit 仍需證明案件符合 FSIA 規定的具體例外,這很可能成爲其直接追究朝鮮國家責任時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也意味着本案不能把全部追償希望寄託在朝鮮這一名義被告身上。
法院對不同被告和資產的控制能力存在顯著差異,這構成了 Bybit 訴訟策略的另一關鍵維度。本案被告並非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法院對不同被告、不同法律主張和不同救濟請求,可能作出不同的管轄判斷。對於朝鮮以及可能被認定爲外國國家機構的偵察總局,核心問題是 FSIA 及其主權豁免例外,若不能證明適用某項法定例外,針對這些國家主體的訴訟就可能受到限制。
對於 Lazarus 成員、洗錢網絡參與者和其他非國家實體,問題則主要轉向人身管轄權,Bybit 需證明這些主體與美國存在足夠的法律聯繫,例如其是否使用美國境內的計算機、通信設施、交易平臺或金融服務,是否在美國實施或針對美國實施有關行爲,以及美國聯邦法律是否提供相應的送達和管轄依據。對於 John Doe 匿名被告,Bybit 首先需要通過鏈上分析、賬戶資料和證據開示逐步確認其身份、所在地及其與美國的聯繫,錢包地址可成爲調查起點,卻不能單獨回答法院是否對地址背後的控制人具有管轄權。另一方面,法院能否對被告行使管轄權,與法院命令對資產流轉的實際效果,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
如果資產仍在攻擊者控制的非託管錢包中,法院可禁止有關被告處分資產,卻未必能在技術上直接阻止其繼續轉賬。如果資產進入中心化交易平臺或託管機構,相關機構可能有能力限制賬戶提款;
如果資產被兌換爲具有凍結功能的穩定幣,發行人也可能在符合條件時限制有關地址的轉移或贖回。這些平臺、託管機構或發行人並不會因爲技術上能夠凍結資產,就自動承擔返還義務,法院仍需考慮其所在地、法律身份、在案件中的程序地位以及相關命令能否對其發生效力。但每一個能夠識別、限制或處分資產的中心化節點,都可能成爲 Bybit 建立調查、保全和執行能力的重要連接點。這正是 Bybit 管轄策略的關鍵:正是因爲法院對人的控制與對資產流轉的影響不完全同步,所以即使法院難以直接控制身處朝鮮的攻擊者,仍可能沿着資金流找到其所觸及的平臺、賬戶和服務機構等現實節點,進而對相關涉案資產施加一定程度的約束。
儘管法律框架和管轄策略已初步構建,Bybit 仍面臨 Web3 環境下特有的送達難題與法律身份困境。要使法院命令對相關主體產生約束,併爲後續缺席審理和判決執行奠定基礎,Bybit 仍需依法解決通知與送達問題。朝鮮不會主動簽收傳票,Lazarus 也沒有公開辦公地址,匿名錢包控制人甚至連真實姓名都無法確定。當被告只有一個鏈上地址,沒有姓名、國籍和現實聯繫方式時,法院應如何查明身份並完成送達?這不僅是程序法上的挑戰,更是 Web3 法律身份認定的核心困境。鏈上地址雖能追蹤資金流向,卻無法直接對應現實中的法律主體,導致傳統司法程序中的"人"與"資產"分離。Bybit 必須通過複雜的證據開示和鏈上分析,將匿名地址與現實主體建立法律上的連接,否則即便獲得勝訴判決,也可能因無法送達或缺乏明確執行對象而淪爲具文。
這一困境凸顯了當前法律體系在應對去中心化技術時的滯後性,也預示着未來加密貨幣法律戰將從單純的資產追回,延伸至對鏈上身份認定、跨境司法協作及數字資產管轄權的深層重構。這是繼傳統金融制裁之後,Web3 領域首次嘗試通過 RICO 法案將國家級網絡攻擊轉化爲可執行的民事賠償責任,其結果將爲全球加密行業應對類似威脅提供重要的法律先例。